WG13工作组
WG13 Working Group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
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工作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标准样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需要,促进提升电子电器产品测试结果的重复性和再现性,理顺和规范标准样品的研制开发,支撑文字标准的有效实施,经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标样委”)批准成立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专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工作组依照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电子电器测试领域的标准样品研复制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作组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重点企业专家组成。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按照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协助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与标准样品相关的标准制修订、复审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负责组织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的研制规划、计划。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电子电器标准样品相关的研复制工作的落实以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协助全国标样委组织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进行技术审查工作,组织复审已发布的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提出继续使用、核验或作废的处理建议。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全国标样委的工作指导下,做好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领域内相关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等工作,收集标准样品工作的反馈意见,定期开展标准样品的核查及监督工作,组织技术交流,举办有关标准样品的应用培训班。
第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在全国标样委的工作指导下,开展相关标准样品科研项目,在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领域形成可复制的标准样品研制的工作方法,引入标准样品市场化推广机制。
第十一条 积极跟踪国际上标准样品的最新工作动态,及时将最新信息传达给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研制单位。协助全国标样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技术业务工作,开展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工作组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和有关国家标准成果奖的初审,并上报。
第十三条 承担全国标样委委托办理的有关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工作组的技术委员按照标准样品的需求和应用领域而设置专业工作组,简称SWG。SWG由召集单位牵头,组织并开展相应领域的标准样品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组的日常运行由秘书处承担,设秘书长1人,常络秘书1人,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上述机构和人选由相关单位推荐,通过秘书处报全国标样委审批后,由全国标样委聘任,任期5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工作组根据全国标样委下达的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按照国家标准样品技术管理标准和程序,由SWG组织开展研复制中的标准样品设计、生产、验证等工作,并按照计划时间将研复制结果报秘书处。
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研复制结果进行技术审核,并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全国标样委进行最终的验收。
第二十条 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SWG召集单位总结年度工作、提报下年度研复制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秘书处经组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工作组的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一般每年两次,或者按照全国标样委的要求提报研复制计划。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工作流程按秘书处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按照当年研复制工作的结果,经管理委员会审议,推荐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研制成果中的优秀成果,用于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国家标准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的日常运行费用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承担。SWG的日常运行费用由SWG的召集单位承担。工作组或者召集单位筹集到的工作经费(如有),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并报工作组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的工作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全国标样委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所提供的经费;
(三)开展标准样品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工作的资助(含标准样品的研复制项目经费的筹资);
(五)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样品研复制经费,原则上由研复制单位自筹,
(二)标准样品工作组会议及活动经费;
(三)向工作组成员提供资料所需经费;
(四)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
(五)培训、宣传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SWG召集单位应向工作组秘书处报告当年标准样品相关活动的经费收支情况,工作组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全国标样委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全国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电子电器测试标准样品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国标样委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