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器测试用途标准样品产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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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程序
来源:中国标准化协会 发布时间:2021/0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标准样品(原称国家实物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样品的质量,确保技术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实施的一致性,促进我国技术标准水平的提高, 使标准样品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有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和发布的国家有证标准样品。

  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发布;并委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标样委)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计划立项

  第四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的立项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标准化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创新、文字技术标准有效性验证、实验室认可的需要等等。

  第五条 任何符合国家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要求(见附件二)的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提出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见附件三),并填写《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报全国标样委。

  第六条 全国标样委应在收到《研复制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之后,及时召集有关专家,对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通过审查和协调后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经全国标样委汇总,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汇总表》及时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在没有技术上合理的反对意见后,批准下达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填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任务书》),并对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全责。

  第九条 全国标样委组织分技术委员会、专业工作组根据《任务书》的内容对已下达的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进行监督实施。

  第十条 全国标样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计划项目提出增补、延期或撤销的建议,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后实施。国家标准样品计划项目调整程序见附件三。



第四章 标准样品的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复制工作后,向技术归口单位提出评审申请(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 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研制单位的技术特点,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研制报告》、《定值报告》(见附件五)和《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等技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改进,审查合格后方能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 评审会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如有必要,可对被评审标准样品安排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四条 评审会结束时,须形成标准样品评审专家评定意见书和标准样品评审专家签字名单,完成《评审会登记表》。评审意见中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充分性、有效性、可靠性和标准值的溯源性及测量不确定度给予明确的结论。

  第十五条 评审合格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并根据评审意见的要求,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所属的技术归口单位进行程序审查(见附件六)。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找出原因并进行整改,经形式审查后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后仍不能通过的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章 国家标准样品的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按要求完成的计划项目经全国标样委审查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样品编号方法如下:

第六章 国家标准样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国家标准样品批准发布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到全国标样委秘书处办理国家标准样品证书(见附件八),包括国家标准样品成果证书(供项目承担单位用)、国家标准样品使用证书(随国家标准样品提供给使用者)和国家标准样品标识。

  第十八条 所有的国家标准样品必须附带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证书封面必须注明有效期。无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标准样品不得发行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标准样品必须对其标准值的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数值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程序原则上与本程序第四章规定的要求相同。由全国标样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第十九条 对有效期较短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等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按照有关技术导则的要求界定,并由全国标样委、全国标样委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定期对其进行有效性确认。

  第二十条 当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单位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延长标准样品的有效期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研究结果(见附件九),经全国标样委审查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国标样委对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资料,应按标准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并加以保密;已存档的技术资料一律不许外借。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专利权的国家标准样品,其权利的维护责任由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样品是国家标准的一种,其成果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
                                          二○○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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